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:现将《卫生部关于甜菊糖苷和甜菊糖甙名称问题的批复》(卫监督函〔2011〕300号,见附件)转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文章导航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2016-10-01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43号